医疗事故赔偿主体包括:
1.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,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,即医院,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,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,而应以医院为被告。
2.个体诊所的医生所致的医疗事故,由该个体诊所的业主即医生本人为赔偿义务主体。
3.如果是个体诊所的雇用人员致害,则由个体诊所的业主为赔偿义务主体。
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:
(一)医疗费;
(二)误工费;
(三)住院伙食补助费;
(四)陪护费;
(五)残疾生活补助费;
(六)残疾用具费;
(七)丧葬费;
(八)被扶养人生活费。
赔偿主体: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,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,即医院。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,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,而应以医院为被告。